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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預防
金融服務商反洗錢指南
Chinese (Traditional-Mandarin) 2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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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執法網
美國財政部 華盛頓D.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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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商行提供下列一種或多種服務,則屬于金融服務商(MBS):
-和-
-或-
目錄
前言 “洗”錢的目的是爲了隱瞞非法活動, 包括如販毒這樣本身産生收益的犯罪活 動。黑錢洗過後其來源被掩飾隱藏,因 此,可以拿來使用,而且犯罪根源不易 被發覺。 金融機構,包括不斷擴展的金融服務商 (MSB)網絡,一直在有意或無意地參與 洗錢活動。銀行提供多種服務和票據, 如銀行本票、旅行支票和電匯服務。這 些服務和票據可以被用來隱藏非法收入 的來源。所以,銀行一直是洗錢活動的 主要目標。同樣,犯罪分子也利用那些 提供現金匯票、旅行支票、匯款服務、 支票兌現、貨幣兌換和儲值服務的金融 服務商來隱瞞或掩飾非法資金的來源。 爲了保護自己幷支持全國性和國際性的 打擊金融犯罪活動,金融服務商必須瞭 解洗錢陰謀是如何運作的。 本指南介紹反洗錢法律的基本背景,討 論國際社會所採取的行動,介紹幾例金 融機構參與的洗錢陰謀,幷提供一些警 示跡象資訊,以幫助金融服務商保護自 己,防止洗錢者和其他犯罪分子的侵 害。 洗錢 可以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它包括三 個不同階段,這些階段有時相互重叠: 放置, 將非法所得有形地放置到金融系統 或零售經濟中。資金在放置過程中十分脆 弱,易被偵察和沒收。 分層, 通過一系列金融交易,將非法資 金構建很多層次,使其與犯罪源頭分 開,這樣,資金的來源難以追溯。 融合, 讓非法資金披上貌似合法的外 衣。這一階段可能包括購買汽車、企 業、房地産等。 連接三個洗錢階段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金 融交易中生成的“書面線索”。犯罪分 子企圖逃避報告和記錄要求,不留下這 樣的“書面線索”。 洗錢者逃避報告和記錄規定的方法 有“分散”交易;强迫或賄賂雇員不提 交適當的報告或不填寫要求的記錄;或 者成立貌似合法的“表面”企業,幷開 設賬戶或建立優先客戶關係。 最近幾年,越來越多的國家實行了反洗 錢法律。世界各地的金融服務規管部門 和執法機構正在努力加强交流,共享反 洗錢活動資訊。 本指南概述了這些國際活動,同時,也 介紹了美國政府在本國打擊洗錢犯罪所 作的努力。指南中還提供了幫助打擊洗 錢犯罪的方法。利用這些方法,您的社 區和國家將成爲更加安全的生活和工作 場所。 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是美國財政部 的一個局級機構,負責根據《銀行保密 法(BSA)》制訂和頒布管理條例。根據 BSA的報告和記錄要求,必須書面記錄某 些交易,供執法部門和其他機構進行刑 事、稅務和規管調查時使用。 BSA的報告和記錄條款適用于銀行、儲蓄 與貸款機構、信用聯社和其它存款機構( 統稱爲“銀行”),也適用于被歸類爲金 融機構的其他企業,包括賭場、證券經紀 交易商及金融服務商(統稱爲“非銀行 機構”) BSA條例要求某些金融服務商(MSB)必 須到FinCEN登記,幷編制和維持一份代 理商名單(如果有)。此外,BSA條例還 要求某些金融服務商向FinCEN報告可疑 交易。 (參見《美國聯邦條例》第31篇第103.20條) 1. 登記 —凡符合金融服務商定義的商 行都必須登記,以下情况除外:
爲了要求支票兌現商報告可疑活動, FinCEN正在考慮修改SAR條例。 2. 代理商名單 —
3. 可疑活動報告 (SAR) — 必須提供可 疑活動報告的金融服務商如下:
爲了要求支票兌現商報告可疑活動, FinCEN正在考慮修改SAR條例。 金融服務商必須保存提交的所有可疑報 告的副本以及任何證據文件原件或商行 對證據文件的完整記錄。這些材料自提 交報告之日起保存5年。雖然證據文件 不必與報告一起提交,但它們必須進行 適當標識,從而被視同已與報告一同提 交。一旦需要,金融服務商必須能向 FinCEN和任何其它適當的執法或監督機 構(包括作爲BSA檢查機關的美國國稅 局)提交所有證據文件。 4. 反洗錢(AML)遵循方案 — 所有 金融服務商,包括儲值卡發行商、銷售 商或兌換商,都必須制訂和實施反洗錢 遵循方案,這是《美國愛國者法案》第 352條的要求制定和《美國聯邦條例》第 31篇第 103.125條要求實施的。 5. 現金交易報告(CTR) — 由同一客戶 或其代理人在同一天內由通過或在金融 服務商交易的現金超過1萬美元的,無論 是提取或支付現金金融服務商都必須提 交現金交易報告(CTR)。 6. 金融票據“記錄” — 出售現金匯 票或旅行支票等金融票據金額在3000- 10000萬美元,金融服務商必須保存某些 交易資訊。 7. 資金匯款規則 —發出或收到的匯款 委托書所涉匯款金額在3000美元或以上 的,無論採用何種支付方式,金融服務 商都必須保存資金匯款的某些資訊。 8. 貨幣兌換記錄 — 每次貨幣兌換金額 超過1000美元的,金融服務商必須保存 某些記錄。 9. 記錄保持 — 所有的BSA記錄都必須保 存5年。必須適當歸檔或保存,以便能在 合理時間內查詢提取。 BSA條例要求某些金融服務商在2001年 12月31日前到FinCEN登記。在該期限以 後成立的金融服務商必須在成立之日起 180天內登記備案。 美國郵政總局和聯邦或州的政府機構不 必登記。此外,目前也不要求只提供儲 值卡服務的金融服務商進行登記。 金融服務商必須每兩年重新登記。于初 次登記滿兩年後的12月31日前重新登 記。此外,必須登記的金融服務商還要 于每年元月一日編制和維持一份前12個 月期間的代理商名單(如果有)。 金融服務商必須填寫FinCEN 107表格 —《金融服務商登記表》。可以從www.msb.gov網 站下載此表或撥打IRS表格分 發中心的電話1-800-829-3676索取。 金融服務商的登記由商行所有者或控制者 負責,填寫好的登記表必須由負責人簽署 才能報送。 必須登記的金融服務商如設立了代理 商,則必須編制和維持一份代理商名 單。必須在每年元月一日更新這一名 單。一旦需要, 金融服務商必須能隨時 向FinCEN和任何其它適當的執法機構( 包括IRS)提交代理商名單。代理商名單 一般必須包括:
金融服務商必須將證據文件保存5年。證 據文件包括:已提交的登記表副本,估 計營業額,商行所有權或控制權資訊以 及代理商名單。 違背反洗錢法律法規會遭到民事和刑事 處罰,如高額罰款和監禁。金融服務商 不遵守BSA報告和記錄要求的,如屬過失 違背,可能處以最高500美元的罰款; 如屬故意違背,可能處以下面兩種金額 中較高者的罰款:交易額(可達10萬美 元)或25000美元。在某些情况下,商 行也可能要爲其雇員的行爲承擔刑事責 任。違反BSA要求,最高的刑事處罰是最 多50萬美元的罰款或最長10年的監禁或 其二者。 因此,必須對雇員進行全面培訓,使其 瞭解如何遵守BSA條例。必須建立制度, 確保雇 員遵守所有的反洗錢法律法規。 金融服務商也可以爲聯邦政府的反洗錢 工作提供鼎立支持。金融服務商至少應 該準確及時地提交所有的BSA報告,建立 和按所要求的期限保存準確的BSA記錄, 制訂和實施適當的遵循方案,遵守財政 部頒布的有關BSA的所有指南。 法律要求每一個金融服務商制訂有效的 反洗錢(AML)遵循方案。《美國聯邦條 例》第31篇第 103.125條要求金融服務 商制訂和實施反洗錢遵循方案。每個方 案必須與金融服務的地點、規模、性質 和金額面臨的風險相適應。例如,位于 洛杉磯地區的匯款經營商規模大,營業 額高,其面臨的風險要比位于波易斯的 規模小而營業額低的支票兌現商所面臨 的風險更大。因此,加利福尼亞的這家 大型匯款機構與愛達 荷的這家小規模支 票兌現機構相比,前者被期望制訂和實 施一個更加複雜的反洗錢執行方案,因 爲後者被用來洗錢的風險較小。一個有 效的方案必須能防止金融服務商被洗錢 者所利用。 每個反洗錢遵循方案必須做成書面形 式,而且必須:
管理者對反洗錢遵循方案的决心和參與 將促進執行的效果,有助于預防金融服 務商被洗錢者利用。 FinCEN還鼓勵反洗錢根據巴塞爾委員會 《關于防止洗錢的原則聲明》制訂幷實 施反洗錢政策與程序,該聲明敦促:
嚴格的客戶身份識別核實政策與程序可以 成爲金融機構反洗錢最有效的武器。在某 些情况下,進行適當的身份核實和對異常 的或可疑的交易予以警惕,可以幫助金融 服務商遏制和偵察洗錢陰謀。 適用于特定商行運作的客戶身份識別核 實政策:
可疑活動報告(SAR)是政府打擊洗錢和 其它金融犯罪的主要武器之一。這類報 告也是有效的反洗錢遵循方案的重要組 成部分。在懷疑發生了可能的非法交易 幷且已達到相關的報告限額時,很多金 融服務商都必須提交可疑活動報告。 目前要求提交可疑活動報告的金融服務 商類型:
爲了要求支票兌現商報告可疑活動, FinCEN正在考慮修改SAR條例。僅提供儲 值服務的金融服務商目前不必報告可疑 活動。 有關要求金融服務商提交可疑活動報告 的最新資訊,請訪問www.msb.gov。 當一項交易同時滿足下面兩個條件時, 金融服務商必須提交可疑活動報告:
金融服務商必須在發現可疑交易後30天 內提交可疑活動報告。 目前不受可疑活動報告規則約束的金融 服務商,如儲值卡的發行商、銷售商或 兌現商,可以自願提交可疑活動報告。 任何金融服務商也可以對低于報告限額 的可疑交易自願提交可疑活動報告。 向參與交易的任何人透露已經提交可疑 活動報告屬于非法行爲。對可疑活動報 告保密將防止參與犯罪活動的可疑人員 將交易分散爲零,以逃避執法稽查。這 也將有助于保護提交報告的金融服務 商。將可疑活動報告和/或該報告中所含 的資訊只提供給FinCEN,或在要求下提 供給適當的執法或監督機構。 某些可疑交易則要求立即採取行動。如 果金融服務商有理由懷疑一個客戶的交 易可能與針對美國的恐怖活動有關,該 金融服務商則應立即撥打金融機構服務 熱綫,免費電話爲:1-866-556-3974 同樣,如果任何其它可疑的違法行爲 (如正在進行的洗錢陰謀)要求立即關 注,金融服務商應通知適當的執法機 構。在任何情况下,如果金融服務商被 要求强制提交報告,則也必須提交一份 可疑活動報告。一項BSA條款(稱作“安 全港”條款)對提交可疑活動報告或以 其它方式報告可疑活動的金融服務商及 其雇員提供全面保護,使其免于民事責 任。 當金融服務商知道、懷疑或有理由懷疑 一項交易或一種交易模式可疑,幷且所 涉金額在2000美元或以上,則金融服務 商必須提交一份可疑活動報告。一項可 疑交易可以是以下情况中的一種或多 種:
所有金融服務商都應制定一項制度或程 序以確保可疑活動報告在必要時都被提 交。當金融服務商雇員懷疑有人在洗 錢、從事逃避BSA要求的交易或其交易沒 有明顯的合法目的,而且無法對該交易 做出合理解釋、或利用金融服務商幫助 其犯罪活動,該雇員應向其主管或金融 服務商執行主管報告。然後,如果金融 服務商認爲應當提交可疑活動報告,則 必須提交該報告,幷將其副本保存5年。 所有證據文件,如交易記錄,也必須與 報表的副本保存在一起,自提交報告之 日起也保存5年。
什麽是“非法所得資金”?
“非法所得資金”是指從一項犯罪行爲 獲得的貨幣收入。 例子. 一名毒販將毒品以500美元銷售給 吸毒者。從毒品購買者那裏獲得的500美 元是毒品銷售收入,即“非法獲得資 金”。
什麽是“旨在逃避BSA要
求”的交易?
例子. 進行11000美元現金交易企圖賄賂 一名金融服務商雇員不要提交現金交易 報告。
什麽是“沒有商業目的或沒有
明顯的合法目的”的交易?
某些交易可能看似異常或可疑。但是, 如果提交報告的商行瞭解了更多的事實 後,可能會發現起初看似異常或可疑的 交易原來是有合理依據的。 例子. 某顧客是一名退休教師,他經 常地向許多不同的人匯出或從他們那裏 收到2000美元以上的匯款。金融服務商 可能起初認爲這些交易可疑,因爲它 們“沒有商業目的或沒有明顯的合法目 的”,而且因爲這些資金似乎沒有合法 的來源。但是,在瞭解了更多資訊後, 金融服務商可能會發現,其實存在商業 目的。例如,該名退休教師可能利用一 個網上拍賣網址定期地買賣古董首飾。
什麽是“涉及到利用金融服務
商爲其犯罪活動提供幫助”的
交易?
例子. 金融服務商懷疑某客戶正匯款給 恐怖組織提供資金。 應注意的是,僅僅金額(如大額現金交 易或匯款)不應當成爲是否提交可疑活 動報告的决定性因素。决定性因素應包 括:交易的金額、頻次和性質,金融服 務商與該客戶或與該交易有關的其它個 人或團體(如果有)以往的合作情况, 以及在金融服務商的業務範圍內或地域 內此類交易的通常慣例。 當某個因素顯示某項交易異常和 “可 疑”,這個因素被稱爲“紅旗警告”。 常見的紅旗警告例子: 客戶身份或資訊
低于報告或記錄金額限額的交易 客戶進行的交易正好低于相關金額限 額:
多人或多地點
客戶公然的非法行爲
正確查驗和記錄客戶身份的金融服務商 更有可能識別應當報告的可疑活動。 洗錢陰謀變化多端。聯邦政府的反洗錢 活動曾注重于識別和記錄大額交易。近 來,反洗錢活動的重點是關注通過銀行 或非銀行匯款系統而進行的匯款和其它 方式的資金轉移。今天,由于洗錢者更 加狡猾,各金融交易正受到更加密切的 監視。 以下情况可能表明存在洗錢或其它非法 活動。列出的情况雖不全面,但可以幫 助識破洗錢者或其他犯罪分子試圖利用 金融服務商洗錢的方法。 企圖逃避BSA報告或記錄要求 客戶可能企圖將其交易額 正好控制在報告或記錄限額以下,如:
提供不完整資訊和/或可疑資訊的客 戶 個人和單位客戶可能企圖逃避提供所要 求的身份證件,如:
與客戶的業務性質或職業不相符合的 活動 關注不相符的客戶活動事例,如:
異常特徵或活動 關注任何異常特徵,如:
交易額或交易模式的變化 交易活動出現變化時要警覺,如:
雇員 關注雇員的行爲,如:
經進一步核實,本節所述的情况常常被 發現是完全合法的。基于同樣理由,本 節沒有提到的其它情况如果與某顧客或 雇員的正常活動不符合,則也有可能是 可疑的。作爲一家金融服務商或一名金 融服務商雇員,您必須做出合理判斷。 金融服務商必須遵守其他的BSA報告和 記錄條例。以下概述了這方面的一些要 求。 由同一客戶或其代理人在一天內,通過 或向金融服務商提取 或支付現金超過 10000美元的,金融服務商必須對每一筆 貨幣交易報告。 (參見《美國聯邦條例》第31篇第 103.22條) 因此,當一項交易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時,則必須提交現金交易報告:
匯總 在同一天同一客戶或其代理人進行的多 筆交易,對提交現金交易報告而言被認 爲是同一筆交易。換而言之,如果金融 服務商知道該客戶在一天內提取或支付 的現金總額超過10000美元,則金融服務 商必須提交現金交易報告。 提取和支付現金 支付金額必須與支付金額相加,提取現 金必須與提取現金相加,以確定任何一 個交易日是否已達到現金交易報告的限 額(超過1萬美元)。 現金交易報告表 現金交易報告表是IRS 4789表格《現金 交易報告表》,可以從www.msb.gov下載 或撥打IRS表格。 分發中心電話1-800-829-3676索取。此 表格必須在交易日後15日內提交。 現金交易報告表要求金融服務商:
金融票據“記錄”—用現金購買現金 匯票、旅行支票和其他票據。 金融服務商出售現金匯票、旅行支票或 其它票據而收到現金時,必須核驗客戶 身份, 如購買金額介于3000-10000美元 (包括3000和10000美元)之間,則必須 建立和保持每筆交易的記錄。 (參見《美國聯邦條例》第31篇第 103.29條) 因此,必須紀錄以下情形:
金融票據“記錄”要求金融服務商:
匯款人匯款規則 金融服務商收到指令匯出3000美元或以 上的匯款時,必須核驗匯款人身份,無 論支付方法如何,必須建立和保存匯款 記錄。 (參見《美國聯邦條例》第31篇第 103.33(f)條) 此外,有些資訊必須是“流動的”,即金 融服務商必須將某些資訊發送到處理匯款 的下一個金融服務商或金融機構。 匯款收款人 匯款額在3000美元或以上的,無論支付 方式如何,必須核驗寄款人身份,建立 和保存匯款記錄。 爲保存匯款記錄,要求匯款機構:
貨幣兌換記錄 每筆貨幣兌換超過1000美元的,貨幣兌 換商必須建立和保存每筆兌換的記錄。 (參見《美國聯邦條例》第 103.37條) 兌換的貨幣可以是本國貨幣或外國貨幣 或兩者。所以,在下列情况下進行要求 記錄貨幣兌換資訊:
例子. 客戶希望將3000加元兌換成等值 的美元,或者客戶希望將面值20美元總 額1500美元的鈔票換成面值100美元總額 1500美元的鈔票。 這兩種交易都必須被記錄。 根據記錄貨幣兌換的規定,貨幣兌換商 必須:
可以使用下列報告識破金融服務商內部 可能的洗錢活動。 許多金融服務商編制或有系統彙製現金 出進報表。這些報告常常包括超過某種 限額的交易。例如,許多匯款機構制定 了3000美元限額以下的各個級別的身份 識別要求。這類報告能幫助識別那些可 能分散交易以逃避BSA報告或記錄要求的 客戶或從事其它異常活動的客戶。 旅行支票和現金匯票發行商以及匯款機 構常常編制或有系統彙製報表,這些報 表能識別可能涉嫌冒空的交易。冒空是 指在兩個或多個銀行的不同賬戶之間 簽發和兌付支票,它利用了“浮動” — 即存款銀行從付款銀行收到資金所需 要的時間。冒空報告還能透露可能與洗 錢有關的其它異常的交易模式。 匯款公司編制或有系統彙製日交易報表 或其它報表,這些報表能識別通過他們 的系統所進行的匯款交易的不同組合( 如連動報表能顯示在一個特定時間從A國 向B國匯出的所有匯款。) 這些報告能幫助識別異常匯款模式,能 暗示可能的洗錢活動。 根據報告類型和頻次的不同,這些報告 可以幫助識別異常客戶行爲,也可以幫 助識別匯款公司代理商的異常商業行 爲。 所涉現金金額介于3000-10000美元(包括 3000和10000美元)的票據交易, BSA條 例要求提交報告。這樣的報告能幫助金融 服務商識別可能的現金分散交易模式。例 如,記錄的資訊可以幫助識別通過分散交 易以逃避BSA報告和記錄要求的客戶。 現金匯票和旅行支票的發行商編制或有 系統彙製各票據的日常記錄,統計已從 發行商銀行賬戶兌付的已結算票據。許 多發行商建立了識別已結算票據異常模 式的方案,對于識別票據可能已被用于 非法目的,這些報表極其有用。 BSA條例所要求的這些記錄可以幫助匯 款商識別可能的分散交易模式。3000美 元或以上的匯款記錄,無論支付方法如 何,都可以幫助識別可能通過分散交易 以逃避BSA報表或記錄要求的客戶。 某些MSB採用客戶獎勵計畫,以鼓勵客戶 繼續使用自己的服務。編製報表監視各 客戶的反應或通常的客戶活動能幫助識 別異常的交易或交易模式。 介紹以下案例旨在幫助金融服務商識別 犯罪分子的洗錢活動,强化建立嚴格的 客戶身份識別程序的必要性。儘管舉出 的例子是一些主要與銀行有關的著名稽 查案例,它們也爲金融服務商提供了警 惕。
Polar Cap行動
據兩家銀行報告,某客戶改變了業務模 式,其形情可疑。根據該兩份報告以及 美國海關總署對現金交易報告的分析, 進行了一項全國性調查。 其中一家銀行的一名雇員注意到,一名 客戶存入一大筆現金(3個月內存入了 2500萬美元)。該客戶是珠寶經紀商, 如此大的金額似乎與他通常的業務不相 符合。除了對該客戶在同一天內交易 10000美元以上的現 金提交了必要的現 金交易報告外,該銀行也通知了國稅局 下屬的刑事調查處(IRS-CID)。 在另一家銀行,一名經營雜貨店同時也 提供支票兌現服務的客戶停止了從他在 該銀行存款中提取現金用于兌換支票。 這一變化引起了一名目光敏銳的雇員的 懷疑。該銀行老闆通知了執法機構。 這兩家銀行報告的可疑情况幫助挖出和 制止了一個洗錢組織。在過去兩年內, 該組織共洗錢約12億美元。此行動至少 逮捕了127人,一家外國銀行被指控參 與了犯罪,沒收了一噸古柯鹼。多人被 判刑。
C-Chase行動
一家總部設在盧森堡的銀行、該銀行的 兩家分支機構、9名銀行官員以及在多個 國家的另外75人被指控可能參與了一項 國際性的洗錢陰謀。在所涉的衆多案件 中已有多人被判刑。該組織依靠洗錢者 同夥從美國各地城市的毒品交易中牟取 現金,然後通過匯款或運送現金,將其 存入在美國的一些秘密賬戶。 洗錢同夥簽署從這些匿名賬戶兌付的空 白支票。當收到現金後,洗錢組織的頭 目在空白支票上填寫金額,幷將其轉交 給資金的所有者,或將支票在地下錢莊 買賣。 隨著該組織的擴張,洗錢頭目設計了該 洗錢過程的數種不同版本。秘密賬戶中 的一些資金被電匯至中美洲銀行的類似 賬戶,以進一步隱匿其來源。另一些資 金則通過另一家美國銀行匯往一家外國 銀行。 在上述兩種情况下,匯至外國銀行的資 金都以90天期的定期存單存入,幷被中 美洲銀行用抵押擔保,向洗錢夥伴提供 貸款。貸款金額再存入該銀行的秘密賬 戶,幷通過上述方式在洗錢鏈條內流 動。 此後,通過兩家外國銀行電匯的資金被 用來在第二家外國銀行購買存單。這些 存單然後被用來在第三家外國銀行抵押 貸款,貸款金額被電匯回 美國銀行的秘密賬戶,幷從該銀行匯至 南美洲的所有者賬戶上。該團夥的組織 者很謹慎,他們警告參與者必須採用各 種不同的交易組合,以避免形成固定模 式。他們利用許多合法的企業(如飯店 和餐館)作爲匯款的起點向秘密賬戶匯 款。該網絡每月能吸收總額約1000萬美 元毒品收入。
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
國際商業信貸銀行(BCCI)創建于70年 代,在80年代發展爲世界最大的私人金 融機構,在70多個國家設有業務機構。 在其經營期間,BCCI職員被發現參與了 多起非法活動,包括洗錢活動。BCCI在70年代由于遇到了船運業貸款的麻煩而 遭遇了經濟困難。但通過其精心策劃的 編局,該公司在其子公司之間精心地轉 移資産和債務,表面上成爲了有優良資 本的金融機構。 通過調查,監管部門于1991年查封了 BCCI在7個國家的機構。BCCI的案例指出 了金融機構面臨的多種重大問題:金融 機構在與其它機構合作經營業務時應謹 慎地瞭解合作者的情况。它們應小心謹 慎地篩選潜在的大股東或持股者,關注 外國機構在它們自己國家接受監管的質 量和程度,應當瞭解有關資産沒收的法 律, 瞭解這些法律給銀行賬戶、未支付 票據和匯款等機構資産被凍結或沒收的 風險。
綠冰行動
在另一起突擊行動中,8個國家的執法機 構合作,共逮捕了167人,沒收現金和其 它資産5400萬美元。“綠冰行動” 使古 柯鹼販毒集團的數名主要金融頭目被逮 捕幷最終被判刑。世界各地銀行賬戶在 收到被轉來的被洗資金和現金存款後將 其凍結,在美國聖地亞哥、洛杉磯、芝 加哥、休斯頓、邁阿密和紐約的銀行賬 戶被凍結和沒收。 一些美國銀行收到了該案件涉案人員的 現金存款後,與毒品管制局的代理機構 合作,不斷地提交詳細的現金交易報 告。這些報告提供進一步證據。而中介 銀行瞭解到的資訊較少,在不知情時被 利用參與洗錢鏈的風險較大。 這一案件指出,金融機構需要瞭解這樣 的風險。在大額資金被頻繁地匯往毒品 來源國的個人或賬戶時,要予以關注, 從而以保護自己。 近年來,國會已通過了多部反洗錢法 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70年銀行保密 法》,《1986年洗錢控制法》, 《1988年反毒品濫用法》,《1992年 Annunzio-Wylie反洗錢法》,《1994年 洗錢防制法》,《1998年洗錢和金融犯 罪對策法》,以及《2001年美國愛國者 法》。 《1970年銀行秘密法》 (P.L. 91-508) 的宗旨:
《1986年洗錢控制法》(P.L. 99-570), 是《1986年反毒品濫用法》的組成部 分,該法案將洗錢活動列爲聯邦犯罪。 其中提出由或通過或在金融機構洗錢的 三種洗錢犯罪行爲,這些犯罪行爲包 括:
《1988年反毒品濫用法》(P.L.100-690) 從多各方面加强了反洗錢力度。該法 案:
《1992年Annunzio-Wylie反洗錢法》 (P.L. 102-550) 對被發現參與洗錢犯罪 的金融機構加大了處罰力度。Annunzio- Wylie法要求財政部:
Annunzio-Wylie法也允許財政部:
此外,Annunzio-Wylie法案:
《1994年洗錢防制法(MLSA)》 (P.L. 103-325) 是專門針對金融服務商制訂 的。洗錢防制法:
《1998年洗錢和金融犯罪對策法》 (P.L. 105-310) 要求:
《2001年美國愛國者法》(P.L. 107-56), 這是《2001年通過提供截獲和阻止恐怖 主義所需要的相宜工具團結人民和加强 美國安全法案》,該法案要求:
美國幷不是打擊金融犯罪的唯一國家, 許多國家也制定和實施了重要的反洗錢 法律。許多國際性和地區性組織也實施 了反洗錢規則和條例。 巴塞爾委員會 巴塞爾委員會由比利時、加拿大、法 國、德國、意大利、日本、盧森堡、荷 蘭、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 的中央銀行及監管機構的代表組成。 1988年,巴塞爾委員會發表了一項有反 洗錢“原則聲明”。該聲明總體上建議 收集客戶合適的身份資料和遵守有關金 融交易的法律法規。 聯合國(UN) 《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 物公約(維也納公約)》呼籲締約國打 擊洗錢犯罪,確保銀行秘密不構成刑事 調查的壁壘,倡導消除阻礙調查、起訴 和國際合作的立法壁壘。 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 FATF是1989年主要工業國家經濟首腦會 議上成立的。該組織頒布了一份報告, 其中提出了40項與維也納公約相一致的 建議,用于成員國實施和協調反洗錢法 律。這些建議也構成了加勒比地區反洗 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和泛美組織制定 反洗錢規則與條例的基礎。 FATF還頒布了一份關于非合作國家和地 區的報告,其中列出了一些國家和地區 實施不利的規則和慣例,有礙于反洗錢 活動的國際合作。 歐盟(EU) 1991年,歐盟頒布了一項反洗錢指令, 該指令與原先的40條FATF建議相一致。 指令要求强制性報告可疑的交易,要求 對金融交易及賬戶的受益人和客戶進行 身份識別。 艾格蒙联盟 艾格蒙聯盟是一家全球性聯盟,由100多 家金融情報機構組成。這些機構都是從 金融業搜集可疑異常金融活動資訊的國 家中心。它們對數據進行分析,提供給 適當的國家機關和其他金融情報機構使 用,以打擊向恐怖分子提供資金的行爲 和其它金融犯罪活動。該組織的名稱取 自布魯塞爾一宮殿名。1995年,15家金 融情報機構首次相聚于布魯塞爾,成立 了這家共享反洗錢資訊的非正式組織。 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發揮的另一 重要的作用是,幫助其他國家建立金融 情報機構,幫助它們建立更有效的政策 和程序以打擊向恐怖分子提供資金和洗 錢等犯罪活動。 FinCEN還資助新的金融 情報機構成爲艾格蒙聯盟成員單位,提 供一個安全的網絡系統供艾格蒙聯盟成 員能交換資訊。此外,FinCEN也在艾格 蒙聯盟委員會擔任積極角色,該委員會 協調艾格蒙聯盟的活動。FinCEN還積極 參與艾格蒙聯盟5個工作小組的工作。這 些小組分別是:法律、推動、培訓、運 作和資訊技術工作小組。 FinCEN資訊 FinCEN發布國家資訊。這些資訊敦促金 融機構與那些與反洗錢控制措施薄弱的 國家進行金融交易時要加强審查。可以 從www.fincen.gov網站的Publications/Advisories目錄下查閱這些資訊。 國外資産管控制處(OFAC)黑名單 美國財政部國外資産管控制處(OFAC)發 佈《特別指定國民和被禁止的實體名單 (SDN名單)》,OFAC的管理條例要求 金融機構識別和凍結目標國家、恐怖分 子、販毒組織和其他特別指定人員的資 産。關于這些名單詳細資料,以及有關 OFAC條例的遵守指南,參見OFAC網站: www.ustreas.gov/o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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